1989年6月3日午夜12時左右,北京市高校學生自治聯合會秘書長郭海峰(北京大學國際政治系碩士研究生)在天安門廣場找到北京教育學院學生陳萊和北京體育學院學生姚軍嶺,對他倆說,現在準備離開天安門廣場弄一些汽油回來,我們一起去。於是,郭海峰、陳萊、姚軍嶺搜集了十幾個汽水瓶、塑膠瓶和兩個塑膠桶,然後登上一輛停在天安門廣場的大型公共汽車,當時的大型公共汽車上已經有李成煥(某外資企業職員)、齊輝(個體戶)、於X(該輛公共汽車售票員)等一些人。
這輛大型公共汽車從天安門廣場東北角開出去,沿著東長安街從西往東行駛到王府井大街南面路口附近,遇到一輛被當作路障的大型公共汽車,郭海峰等人下了車,郭海峰撬開了油箱,姚軍嶺找來了一根塑膠管,從油箱中抽出汽油,灌入瓶子和塑膠桶,陳萊將瓶子和塑膠桶的蓋子一一蓋上。還有其他一些人參與了灌取汽油的過程,但因為事後沒有被抓獲,所以沒有留下記錄,也沒有被追究責任。就在這時候,朱世生(某批發部經理)也上了這輛大型公共汽車。
汽油灌取完畢之後,郭海峰等人就讓大型公共汽車調頭沿著東長安街向西行駛,準備返回天安門廣場。6月4日淩晨1時30分左右,當這輛大型公共汽車行駛到天安門城樓前金水橋東側的長安街時,正好遇上向天安門廣場挺進的第38集團軍先頭部隊,遭到官兵們開槍掃射,司機首當其衝,當場中彈死亡,車上另有多人中彈受傷。
公車司機中彈 學生遭捕
司機中彈遇難後,這輛大型公共汽車依靠慣性掙扎前行了數米,然後才熄火,一動不動地趴在距離開槍的官兵們只有兩、三米遠的地方,車中的人們一看情形不對,紛紛企圖跳車逃跑。姚軍嶺身為跨欄運動員,動作非常敏捷靈活,從車窗跳出逃走。而郭海峰、陳萊、齊輝、李成煥、朱世生、於X等六人來不及逃走,被官兵們當場拘捕。郭海峰遂成為1989年民主運動爆發以來第一個被捕的學生領袖。
第38集團軍官兵停止射擊之後,迅速端槍衝上前去,命令大型公共汽車上剩餘的乘員舉起雙手下車,每下來一個人,官兵都要詢問一聲:「幹什麼的?」大部分人的回答是:「學生。」學生都沒有當場挨打,只是將雙手緊緊捆綁起來,然後再捆綁到金水橋的欄杆上。只有朱世生一個人回答是「商人」,則立即被官兵用棍子狠狠打了一頓。
在拘捕郭海峰等人的過程中,現場亮起了一束強烈的燈光,那是解放軍戒嚴部隊隨軍記者正在拍攝,準備將之作為解放軍戒嚴部隊的輝煌戰績之一,記錄於解放軍軍史。
大約6月4日淩晨4、5點鐘,郭海峰等六人被轉移到位於天安門城樓東側的勞動人民文化宮,關押了三天,然後作為「企圖焚燒天安門城樓」的暴徒,於6月7日轉移到秦城監獄關押。
到了1990年10月份,秦城監獄尚關押著約三十名重犯、要犯,起訴和審判的時間一再延後,因為第十一屆亞洲運動會於1990年9月22日至1990年10月7日在北京舉行,中共當局不想因為起訴和審判而影響國際形象。在北京亞運會結束之後,中共當局判斷國際壓力相對減輕了,起訴和審判的時機成熟了,於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檢察院開始對關押在秦城監獄的重犯、要犯進行起訴,然後交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1990年11月底,郭海峰、姚軍嶺、陳萊、李成煥等四人收到了第一份起訴書,是以「持械聚眾叛亂」的罪名予以起訴。起訴書認定的所謂犯罪事實有如下幾條:郭海峰「撬開了油箱」,姚軍嶺「灌了汽油」,陳萊「為汽油瓶蓋上蓋子」,李成煥在大型公共汽車的行駛過程中「用木棒敲打車廂,為車子開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觸犯「持械聚眾叛亂」的罪名,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首要分子要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誣指學生準備將汽油瓶擲向天安門部隊
在第一份起訴書中,北京市中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有意將汽油瓶稱之為「燃燒瓶」,指控郭海峰等人制造「燃燒瓶」的目的是「企圖燒毀進入天安門廣場的解放軍戒嚴部隊的裝甲車」,並具體指控稱:「在大客車駛近天安門廣場的時候,郭海峰、陳萊拿起燃燒瓶,企圖燒毀進入天安門廣場的解放軍戒嚴部隊的裝甲車。」這顯然是一個不符合事實的指控:郭海峰等人當時所搭乘的大型公共汽車在東長安街上從東往西靠路北行駛,與天安門廣場隔著七、八十米寬的長安街,他們怎麼可能在車中將所謂的燃燒瓶投擲向「進入天安門廣場的解放軍戒嚴部隊的裝甲車」?
在郭海峰等人收到第一份起訴書後大約一個星期,北京市公安局預審處的預審員又來到秦城監獄,告訴郭海峰等人說:「上面有新的政策,對學生要從寬處理,因此收回第一份起訴書。」第二天,郭海峰等人就收到了新的起訴書,也就是第二份起訴書。第二份起訴書改以「反革命破壞罪」起訴郭海峰等人,「反革命破壞罪」比第一份起訴書的「持械聚眾叛亂罪」要輕一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反革命破壞罪」的量刑沒有下限。量刑沒有下限,也就意味著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上級的旨意或政治需要隨意從輕判處。
第二份起訴書中所認定的「犯罪事實」與第一份起訴書基本相同,但刪去了原先提到的一個具體情節:「郭海峰、陳萊拿起燃燒瓶,企圖燒毀進入天安門廣場的解放軍戒嚴部隊的裝甲車。」
1990年12月底,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郭海峰等人案件,開庭前法院審判人員特意關照郭海峰等人在審判期間「態度好一點」,爭取從寬處理。郭海峰沒有理會這個關照,不僅在法庭上為自己做了長達四小時的無罪辯護發言,而且與擔任公訴人的檢察官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姚軍嶺同樣也為自己作了長時間的無罪辯護發言。休庭期間,法院審判人員很不滿地對郭海峰、姚軍嶺說:「就你們的這種態度,還能從寬處理?!」郭海峰、姚軍嶺則一笑置之。
誘從寬處理要學生認罪
實際上,根據中共當局「對學生要從寬處理」的旨意,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郭海峰等人的判決結果早在開庭審理之前就已經決定了,法院審判人員只是配合劇本演出的木偶而已,根本無權決定什麼。最後的判決結果是:郭海峰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姚軍嶺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陳萊、李成煥被判處免於刑事處分。
六四屠殺事件之後,中共官方的宣傳機器曾經大肆渲染所謂的「郭海峰等人企圖燒毀天安門城樓事件」,以此作為北京發生了「反革命暴亂」的主要證據之一。當時的中共官方媒體聲稱:「高自聯頭頭郭海峰帶領一小撮暴徒,駕著一輛裝滿汽油的汽車,衝向天安門,企圖燒毀天安門城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國務院國務委員、北京市市長陳希同在《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報告》也特别提到了這一事件:「特別惡毒的是,一夥人駕駛一輛裝滿汽油的公共汽車駛向天安門城樓,企圖放火燒毀天安門城樓,在金水橋南被戒嚴部隊及時截獲。」
新聞引據:採訪
撰稿編輯:新聞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