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槍傷示威者 法界人士:可提私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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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送中」示威者11日發起「黎明行動」,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期間一名21歲周姓示威者中槍送醫,手術切除右腎和部分肝臟。(立場新聞提供)

香港警員11日槍傷示威者。香港法律學者、人權組織相繼批評,認為港警應將開槍警察停職並展開刑事調查。法界人士則指出,事件已有現場錄影等證據,受害人要提私人檢控相對容易。

明報報導,曾任監警會成員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過去私人檢控最大問題是因大家並非執法者,無權搜證」,但這次槍擊事件有現場錄影作證據,要提私人檢控相對容易。

他還說,就事件表面證據而言,警察可能涉及非法使用武力,需要刑事調查。他批評警隊「正確做法是不應解釋太多,而是需要停職、展開嚴肅調查再交代」。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峰之前曾稱有意就10月1日衝突,中學生曾志健被槍擊一事提私人檢控。他11日表示,希望連同這次槍擊事件一併提出私人檢控,但尚未接觸到傷者及其家人。

香港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表示,翻查有關指引,有條文列明政府需確保一旦執法人員濫用武力、火器,需要受法律懲罰,即使出現內部政治不穩或其他緊急,也不能違背原則。身兼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戴啟思表示,自己是以個人身分發言。

報導說,根據「警察通例」,警察只有面對致命武力攻擊,即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才可使用槍械。有關人員亦需於事發後48小時內,向行動處長提交初步報告。

警員槍傷示威者後,香港多個民間組織11日接連發出聲明。民權觀察批評警員在未受實質生命威脅下,「拔出配槍的決定是完全錯誤的,並屬非法使用武力」。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應以一至兩項「意圖謀殺」罪拘捕涉事警員,並命令他停職接受刑事調查。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總幹事譚萬基批評事件顯示警方使用武力時魯莽,質疑警員以報復心態對待示威者。

根據香港「裁判官條例」,任何人可就刑事案件提出私人檢控,若獲法庭批准,可向被告發出傳票,但搜集證據、尋找證人及法律費用等均由私人檢控一方負責。因此,香港的私人檢控案例並不多。

新聞引據:中央社
撰稿編輯:張子清
央廣新聞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