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法加重過失致死刑度 最重可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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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蔡清祥21日出席廉政署媒體茶敘後受訪表示,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過失致死將依損害程度做不同處罰。(歐陽夢萍 攝)

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撞上墜落軌道工程車,釀成49死、200餘傷,肇事者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但依照現行刑法,過失致人於死者最高只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草案,依不同情節加重刑責,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近年包括八仙塵爆、維冠大樓倒塌及日前發生的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均造成嚴重死傷,但依現行刑法,過失致死無論涉及多少人命,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批評刑責過輕。

法務部因此召集刑法研修小組研議,提出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並立即送進行政院審查。法務部長蔡清祥:『(原音)我們就立即蒐集各國的立法例,我們的同仁利用周末時間做一個整理,然後提出一個新修正的條文,昨天就送到行政院,所以行政院今天很快地就做一個審查,目前是朝著分不同的層級、損害的程度來做不同的處罰。』

蔡清祥感謝行政院審查通過,並預計在22日提報行政院會討論,他希望能盡快送到立法院審議,盡速實施。

根據現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這次修法將增訂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183條規定,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這次修法也增訂若因此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若情節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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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引據:採訪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央廣新聞原文